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韩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韦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冰因与被上诉人王韦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440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韩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就管辖问题达成协议,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本案一审被告韩冰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其上诉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但其仅提供一份租房合同,不足以证明其离开安徽省太和县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连续居住满一年,故对韩冰住所地的认定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即安徽省太和县。因此,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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