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702号。 法定代表人:荣家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男,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是否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动以及当事人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欧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海桃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