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刘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被申请人刘志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志辉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申请人刘志辉名下2000元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