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肖静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萍与肖静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26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静威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萍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肖静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肖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8月3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肖静威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1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肖静威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肖静威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30日,本院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肖静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30日本院告知肖萍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静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肖静威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静威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小军 审 判 员 谢 钧 审 判 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陶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