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清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欧阳美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珠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美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43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