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黄圣杰。
被执行人:黄圣福。
被执行人:李昌昆。
被执行人:吴坤鹏。审理经过关于被执行人黄圣杰、黄圣福、李昌昆、吴坤鹏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圣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黄圣福应缴纳罚金70000元、被执行人李昌昆应缴纳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吴坤鹏应缴纳罚金35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圣杰、黄圣福、李昌昆、吴坤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黄圣杰、黄圣福、李昌昆、吴坤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即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圣福有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琼A53X69),被执行人李昌昆有公积金13766.48元。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圣福的车辆及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昌昆的公积金13766.48元,并将该款缴纳国库,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黄圣杰、黄圣福、李昌昆、吴坤鹏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黄圣杰、黄圣福、李昌昆、吴坤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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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diguehcgwl24kchk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 昌 平
审 判 员 赵 攀
审 判 员 汤 玲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