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邱某某章与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