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祝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建平因与被上诉人祝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28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张建平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存在瓜蒌籽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祝子亮是以瓜蒌籽抵偿所欠张建平的款项,本案实为债权债务纠纷。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祝子亮以张建平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向张建平索要货款而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祝子亮,其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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