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婺源县江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王家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327670524J。
法定代表人:周茂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婺源普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众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彩虹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84LD36R。
法定代表人:徐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江西竞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源建筑材料公司与被告普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源建筑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被告普众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源建筑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698964.78元;2.判令被告以2698964.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开展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计算利息(到起诉之日止利息约为3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份迖成《页岩多孔砖材料供应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页岩多孔砖,其中规格为240X190X90的为每千块1300元,规格为240X115X90的为每千块820元,规格为190X90X90的每千块为800元;供货起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工程结束;结算方式为被告先预付货款再供货。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到2020年4月30日止,原告共向被告供应240X190X90的多孔页岩砖5392374块,规格为240X115X90的多孔页岩砖504609块,规格为190X90X90的多孔页岩砖为593874块;共计货款7898964.78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预付货款,而且还拖欠原告的货款。到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只支付了货款5200000元,还欠货款2698964.78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普众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长期拖欠其货款2698964.78元与事实不符,双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2.原告诉请的货物单价与事实不符,实际价格分别为1.27元、0.82元、0.7元,有原告的费用结算单及原告开具的发票记载内容证实;3.其实际支付货款为6969998.4元;4.原告要求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页岩多孔砖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页岩多孔砖,供货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工程结束,交货地址为婺源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规格240X190X90的页岩多孔砖的到货价格为1300元/千块,规格240X115X90的页岩多孔砖到货价格为820元/千块,规格190X90X90的页岩多孔砖到货价格为800元/千块,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且是综合单价,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如有)、检测包过、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方式为以现场数量及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为计算依据,甲方先预付,付款后开具等额款项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为浮动单价,单价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但预付款内单价不变,如需调整价格,供需双方以传真或电子数据方式签字盖章;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材料员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但签字不视为乙方材料合格,有关材料质量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乙方到货后甲方应组织人员初验,初验合格的,甲方签收,初验不合格的,甲方退回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担。如工程对材料验收有特殊要求的,初验合格不意味材料最终完全合格,甲方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进一步检验和验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乙方应立即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材料款中扣除相关款项;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材料使用后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电子方式等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约定材料在运到乙方指定地点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内容。之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页岩多孔砖。自2019年6月30日到2020年4月30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规格240X190X90的页岩多孔砖5392374块、规格240X115X90的页岩多孔砖413780块、规格190X90X90的页岩多孔砖593874块。截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5200000元,即2019年9月18日支付10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支付1000000元、2019年12月9日支付1500000元、2020年1月17日支付1500000元、2020年10月14日支付200000元。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缴纳保全费用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行为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有依约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货款总额问题,原告主张应按照双方签订的《页岩多孔砖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即1.3元、0.82元、0.8元)进行计算,被告辩称应按实际价格分别为1.27元、0.82元、0.7元进行计算。经审查,《页岩多孔砖材料供应合同》对结算方式的约定是“…甲方先预付,付款后开具等额款项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为浮动单价,单价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但预付款内单价不变,如需调整价格,供需双方以传真或电子数据方式签字盖章”,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和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江西建工材料费用结算单(单批次结算)》(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3月30日)均显示单价分别为1.27元、0.82元、0.7元,故本院认定应分别以单价1.27元、0.82元、0.7元为标准计算货款,即规格240X190X90的页岩多孔砖货款为6848315元(5392374块*1.27元)、规格240X115X90的页岩多孔砖货款为413780元(504609块*0.82元)、规格190X90X90的页岩多孔砖货款为415712元(593874块*0.7元),合计767780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200000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货款2477807元。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未约定付款时间,应不予支付利息。经审查,虽然《页岩多孔砖材料供应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未约定付款时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最后一批交付货物的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截至起诉时近一年,被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和迟延履行利率,故本院认为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2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较为合理。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费用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婺源普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婺源县江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7780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8元,减半收取计154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84元,由被告婺源普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