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雅蓝国际花园1-108号。

法定代表人:夏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

被告:江苏固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

被告: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3组。

被告:江苏建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经四路。

被告:宿迁市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新城经济开发区朱瑞大道8号。

被告:宿迁市恒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

以上六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施允峰,破产管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固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中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金丰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市恒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88元,减半收取计63094元,由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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