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振兴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588206391P。 法定代表人:周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忠,公安县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新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35元。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收退回。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因生病住院,拘留措施未能实施。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新祥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遂作出(2021)鄂1022执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祥银行存款16244元。对实际冻结存款3356.41元已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 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除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华忠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