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申请人):曾某霞,女。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某县闪亮地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李某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梅,女,系某县闪亮地带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曾某霞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曾某霞称,虽然诉前调解协议中约定了进行司法确认,但现不同意进行司法确认,也不同意诉前调解协议的内容。请求撤销司法确认的相关裁定文书。
某县闪亮地带实业有限公司、李某军称,按法院的程序来,他们没有意见,由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曾某霞与某县闪亮地带实业有限公司、李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就本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之后,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未核实双方是否在申请书中签字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湘1024民特99号民事裁定:申请人曾某霞与某县闪亮地带实业有限公司、李某军于2021年7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1024民诉前调661号调解协议有效。
虽然双方签名的诉前调解协议中写明了双方一致同意就本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在申请司法确认的申请书中曾某霞未签名的情况下,本院未进一步核实即作出(2021)湘1024民特99号民事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某霞未在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申请书中签字,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24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特99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