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蒋扣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蜜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肖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应维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万河玺园*幢*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儒,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扣兵与被告浙江蜜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维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蒋扣兵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扣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扣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照原告蒋扣兵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蒋扣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