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与新七大道交叉口博林国际广场2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5076020B。

法定代表人:安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胜、吴芳芳(实习),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世安、李朝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东,被上诉人吴世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胜,被上诉人李朝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吴世安鉴定费2024.6元。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世安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据实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鉴定程序不合法,未通知公司方派员到场监督检查,对吴世安进行伤残、三期、后期治疗费评定时,未依据病历、医嘱,伤残程度达不到九级伤残,三期鉴定违背“2014公安部三期鉴定标准”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二审法院重新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据实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2024.6元违背保险合同约定,且违背“河南省高院372号文”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世安答辩称: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朝鹏答辩称:垫付的吴世安护理费4600元应当扣除。

被上诉人吴世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4944.35;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险种责任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进保险部分和超出保险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8日,被告李朝鹏驾驶豫S×××××号小型轿车沿光山县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时,驶入路左,撞上沿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的原告吴世安驾驶的豫S×××××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吴世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朝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世安无责任。被告李朝鹏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先行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具状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8日,被告李朝鹏驾驶豫S×××××号小型轿车沿光山县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时,撞上沿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的原告吴世安驾驶的豫S×××××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吴世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第411522420200508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朝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世安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世安在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23天(2020年5月8日至5月31日),花费医疗费20300.87元,出院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2020年11月20日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信紫弦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世安的伤残等级应鉴定为九级,误工期应评定为180日、护理期应评定为90日、营养期应评定为90日,后期医疗费可考虑为9000圆人民币。”原告支出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124.6元。事发后,被告李朝鹏垫付医疗费20300.87元,平安保险通过网上转账到光山县人民医院垫付5000元后退回至原账户,原告方表示认可。

另查明,被告李朝鹏有适格的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有合法有效的手续,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00万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法医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住院病历等,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得到理赔。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1522420200508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各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李朝鹏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下部分按驾驶人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及法律适用方面均符合有关规定,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误工费、护理费,原告尚不能证实其夫妻从事固定的生猪屠宰职业,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其主张不予支持。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鉴定费是为了核定损失所必须,参照有关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辅助器具费是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要求1000元,结合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地点,本院酌定6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关于三轮车维修费,没有维修清单、正规发票及受损情况的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其他各项诉求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李朝鹏方对护理已经支付费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处理。

综上,对原告各项损失,经适当调整后,核定如下:1、医疗费20300.87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天×23天=1150元;3、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4、误工费(44314元/年÷365天/年)×180天=21853.48元;5、护理费(45677元/年÷365天/年)×90天=11262.82元;6、交通费600元;7、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124.6元=2024.6元;8、伤残赔偿金34200.97元/年×20×20%=136803.88元;9、精神抚慰金10000元;10、辅助器械65元;11、后期治疗费用9000元。上述十一项合计214860.65元,被告李超鹏已垫付20300.87元,应予扣除,余款194559.78元,被告应予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吴世安各项损失194559.78元及代被告李朝鹏退还原告垫付诉讼费2261元,共计196820.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吴世安指定账户支付;二、被告李朝鹏垫付20300.87元,扣除其应承担诉讼费2261元,余款18039.87元,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李朝鹏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70);三、驳回原告吴世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吴世安承担376元,被告李朝鹏承担2261。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李朝鹏向法庭提交了护理费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在吴世安住院期间垫付了部分护理费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李朝鹏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对其主张不应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吴世安的伤残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能否采信;2、鉴定费用和检查费用2024.6元是否支持。关于伤残鉴定,信紫弦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光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采信。关于鉴定费用和检查费用,该两项费用均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必要费用支出,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由上诉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