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成县芊美瘦身店,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河东区柴安房人社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李锁田。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成县芊美瘦身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连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