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全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全宏伟因与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全宏伟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判决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劳务费用共计肆万贰仟元(¥42000.00)。事实与理由:一、劳务协议书与仲裁调解书不可分割,劳务协议书中工资是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部分;二、上诉人所提交的录音可证明当时签订劳务协议书的前提是上诉人不上班;三、劳务协议书的签订日期是2020年3月9日,而劳务协议书的生效日期是2020年1月1日,且每个月3500元工资还包括五险一金,从客观背景和现实条件来看应可认定劳务协议书中所说的工资是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补偿给上诉人24个月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经济补偿;四、请求法院调取劳动仲裁机构庭后调解现场录像,以便更加充分说明当时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全宏伟与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因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此,原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全宏伟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全宏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