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476号之一10-17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周炳,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374号第708栋。

法定代表人:王小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桂梅,湖南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铭,湖南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东方红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园西路99号珠江花城桂苑1栋3单元705房。

负责人:黄炳坚。

原审第三人:曹亚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州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原审上诉人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曹亚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1民终1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州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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