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洋,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杲,四川明炬(凉山)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市宇航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50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毛新,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荣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洋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宇航幼儿园、吴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洋于2021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8.00元,减半收取2,154.00元,由上诉人徐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