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县某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康宁镇曹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温某。 被执行人:兴县某局。 住所地:吕梁兴县蔚汾镇杨玉村沟。 法定代表人:贾某,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兴县某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1124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兴县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符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原告兴县亚泰养殖专业合作要求的形式提供给原告,该判决主文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律文书主文中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此案法律文书中对被执行人兴县康宁镇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故应驳回申请人兴县某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兴县某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