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乐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贤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熊乐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徐贤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2套房产(一套位于西湖区安石路126号龙韵花园、一套位于南昌县,上述房产已抵押且我院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青山湖法院正在处置上述房产,本院已递交参与分配函)、车辆(两辆赣A×××××号、赣A×××××号,因未扣押上述车辆,无法处置)、存款(70.76元,我院已冻结),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传唤到庭,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0915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50915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先宝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