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反诉原告):原二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反诉被告):刘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被告(反诉原告)原二梅与原告(反诉被告)刘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原二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原二梅的撤回反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原二梅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原二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宏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捷 书记员郭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