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值,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辛刘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住该处。
审理经过
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经私下协商已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