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 申请执行人:马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吴城乡吴城村。 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下韩村乡花疃村。 法定代表人:石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麻海利、马永生与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金钱给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22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海利、马永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67103.0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从2015年元月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225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张贴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被执行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有税务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2月27日,向浑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财产。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位于浑源县东方城乡仁和号村有屠宰场及设备,在另一案中被本院查封,目前无法处置。 2019年2月2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浑源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分红类保险理财信息,无保险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2019年12月1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止2019年12月17日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春润集团浑源县有机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利军 审判员 侯 英 审判员 常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