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陶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陶康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立案后,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陶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康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23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康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1年7月23日到保险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康的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于2021年7月27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康的不动产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陶康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陶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陶康银行存款1,223元。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康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0000元罚金,已执行到位1223元,尚有387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湘021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轶强
审判员 刘祥宇
审判员 刘 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