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马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顾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关于宋金旺、马江、李斌、顾玉刚为罚金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豫088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6421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其被执行人宋金旺履行15700元、马江履行6000元、李斌履行4000元、顾玉刚履行4000元,均已没收。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向新沂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宋金旺、马江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后,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不能对其采取强制人身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264210元,实际执行到位29700元,尚余23451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暂无法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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