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21号。
负责人:王磊,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华,系原告员工。
被告:李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被告李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水生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