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彤,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小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同意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