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苑路**号**美国际商务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王璐。 被执行人:蒲定聪,男,****年**月**日出生,住**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18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蒲定聪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位于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该案指定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1823号仲裁裁决书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晓龙 审判员 谭生斌 审判员 蒋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