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崔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晶与被执行人崔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王晶晶向本院提供崔丽娟有工资,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依法对崔丽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崔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崔丽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发现被执行人崔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审判员 郑万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