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元敏,女,汉族,1994年5月19日,住昭通市盐津县。
被执行人:朱自超,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白元敏诉被告朱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55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元敏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135元,执行费42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白元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