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元敏,女,汉族,1994年5月19日,住昭通市盐津县。

被执行人:朱自超,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白元敏诉被告朱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55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元敏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135元,执行费42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白元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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