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被执行人:董珍龙。被执行人:黄开才。被执行人:王李明。被执行人:林勇征。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强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因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人董珍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人黄开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王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林勇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了被执行人黄开才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三亚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6215366455020237543)有存款1345.1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缴纳至国库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5、到三亚市育才镇那受村委会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林勇征、黄开才的财产情况、到三亚市育才镇龙密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董珍龙和王李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6.到保亭县公积金局调查被执行人董珍龙、王李明、林勇征、黄开才的公积金余额,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fcxiz331aqap393hba 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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