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铭焓,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廖青铭,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廖青铭保险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4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941.7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099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79941.7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廖青铭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青铭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廖青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廖青铭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