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兵9001民初4749号

原告:杨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彬彬,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769号得锦生态花园小区1号楼1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庞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逵,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铁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张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原告杨书清与被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胜达公司)、被告朱磊、被告王铁山、被告张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彬彬、被告昌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被告朱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逵、被告张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杨书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木款626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木欠款逾期付款利息40716元(626400元×6%÷12个月×13个月,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23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镔、被告朱磊、被告王铁山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昌胜达公司提供方木,方木单价为每立方1200元,用于被告昌胜达公司分包的石河子西北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原告从2019年9月1日至9月27日陆续向被告提供了方木522立方,约定七日内付款,但至今被告也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方木欠款。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昌胜达公司辩称,2019年8月涉案石河子西北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是由被告昌盛达公司与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昌盛达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包人。2019年8月15日,被告昌盛达公司与被告朱磊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朱磊对该项目进行实际施工,被告朱磊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在该施工承包协议中约定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内容。被告王铁山、被告张镔是被告朱磊聘用的工地现场工作人员,与被告昌盛达公司无关,被告朱磊也不是被告昌盛达公司员工。后该工程由于发包方中途无法支付工程款,被告朱磊于2020年5月已撤出施工工地。被告昌盛达公司与被告朱磊对所有的工程款均进行了结算并全部结清,现在不欠其工程款,故被告昌盛达公司不应该承担本案给付责任。

朱磊辩称,被告朱磊系被告昌胜达公司与发包方中海(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指定的代理人以及文件签收人,接受被告昌胜达公司委托负责项目施工,被告朱磊是被委托人。被告昌胜达公司从未向被告朱磊支付过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被告昌胜达公司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并由相关单位向被告昌胜达公司出具发票。被告朱磊仅作为前期项目负责人在相关财务审批流程中签署意见,以上均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朱磊、被告张镔均属于被告昌胜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张镔是工地上的材料员,本案项目实际施工人系被告王铁山,原告要求被告朱磊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反映原告供货的数量,没有价格且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欠款数额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铁山未作答辩。

张镔辩称,被告张镔作为涉案工程工地现场的材料员,只对原告提供方木的数量进行了确认,原告确实提供了522立方的松木方。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原告进行了供货,是被告张镔亲自去原告的货场拉运的。被告张镔系被告朱磊的聘用人员,是被告朱磊给被告张镔发工资,被告张镔和被告昌胜达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是被告昌胜达的员工。当时是被告朱磊和被告王铁山让被告张镔去原告处拉运方木,被告王铁山是现场负责人。被告张镔认为自己只是职务行为,被告张镔个人不应该向原告支付货款,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张镔支付方木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昌胜达公司在承包石河子现代职业教育园区新疆西北航空职业学院一期项目后,又将该项目交由被告朱磊进行实际施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原告应被告朱磊要求陆续为其供应方木,被告朱磊雇请的工地材料员被告张镔按照其指示提取接收了原告交付的方木,并出具了若干张收到原告实方半折后方量共计为261立方的收条。2019年11月24日,被告张镔制作出具了接收原告方木汇总证明,其中载明:“收到木方66方折33方,2019.9.1;收到木方66方折33方,2019.9.2;收到木方66方折33方,2019.9.3;收到木方72方折36方,2019.9.7;收到木方72方折36方,2019.9.8;收到木方66方折33方,2019.9.9;收到木方44(48)方折24方,2019.9.13;收到木方66方折33方,2019.9.27。共收到实方518(522)方,折后261方。证明人:张镔”。原告随即在其上签注:“此事拉木方朱磊承诺一个星(期)内付部分定金两月内付全款按折后261方×1400元=36.54万元(叁拾陆万伍仟肆佰元)付款,未付款按522×1200=626400元结算。”被告张镔留存了该汇总证明及签注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交予原告。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为催索该货款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中,被告昌胜达公司系将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交由被告朱磊实际施工,被告朱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原告处购进方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被告朱磊与原告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系属合法有效。被告朱磊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合同责任。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所出具的收条和证明,可以认定双方采用的是按方量半折后再计价的方式结算。依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应按照方量半折后价款365400元予以结算,更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磊虽不认可但既不明确具体价款,也不积极核实提交任何相关依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原告诉请按全量全价主张货物价款,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且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仅应对其中合乎理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因没有证据显示买卖双方对货款给付期限及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镔作为工地材料员提取接收原告供应的方木以及出具相关条据和证明均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个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被告王铁山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亦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该两被告支付案涉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昌胜达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被告昌胜达公司明知被告朱磊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然将工程发包给其进行施工;被告朱磊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违法进行实际施工,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昌胜达公司应当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昌胜达公司关于其不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朱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书清货款365400元;

二、被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前款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及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驳回原告杨书清要求被告王铁山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杨书清要求被告张镔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杨书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2元,减半收取5236元,送达费135元,合计5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书清负担1845元,被告朱磊负担3526元,被告朱磊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杨书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 军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