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哈尔套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住彰武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8月04日向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孔某某、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896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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