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刘尚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尚东被判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尚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洛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5日、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尚东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尚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8日,到被执行人刘尚东住所地河南省××××村进行实地调查。栗树科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称刘尚东为该村村民,长期外出,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离婚多年没有其他亲属,家庭经济困难,无房屋和其他财产。 2021年6月8日,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尚东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刘尚东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尚东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尚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段红卫 审判员  田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佳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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