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加帕尔·阿卜杜喀迪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日木拉·阿塔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刘元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加帕尔·阿卜杜喀迪尔与被告刘元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加帕尔·阿卜杜喀迪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告知本院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加帕尔·阿卜杜喀迪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