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全天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喜春,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全天夫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全天夫欠款100000元,利息58000元,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27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全天夫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住宅小区部分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利息58000元,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2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文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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