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东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西侧滨都丽园10、11号楼8-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91776587M。
法定代表人:阮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桢,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东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63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94234671T。
被告:邓坤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东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程序尚未终结。因在本次诉讼之前,本院根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20)鄂02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且该保全措施期限将届满,现本院根据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递交的《续冻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湖北东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的到期债权1303619.4元,续冻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