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林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暂住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方玮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爱平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爱平及其辩护人方玮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间,被告人林爱平在本市长宁区可乐路XXX号经营按摩店,由卖淫女在店内先与嫖娼人员谈好嫖资后、再将嫖娼人员带至林爱平租借的位于本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处进行性交易,事后林爱平按比例抽成获利。同年12月21日18时至21时许,卖淫女谢某某与嫖娼人员叶某某、卖淫女张某1与嫖娼人员蒲某、卖淫女吕某与嫖娼人员张2在上址发生性交易,后被民警查获。
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爱平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爱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张某1、吕某、叶某某、蒲某、张2、缪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房屋承租合同、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爱平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林爱平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爱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