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少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雷治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雷现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少卿诉被告雷治武、雷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盛少卿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少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少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原告盛少卿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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