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少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雷治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雷现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少卿诉被告雷治武、雷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盛少卿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少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少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原告盛少卿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