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东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子刚,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俎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东兴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俎付军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刘东兴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俎付军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跃进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