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841J。
负责人:方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涛,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郑礼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与被告王兵、郑礼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