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东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东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东明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