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昂青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廿地乡廿地村*-*号。        

被告:蔡项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个体户,住青海兴海县丽景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昂青才让与被告蔡项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昂青才让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昂青才让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若找到被告,原告将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昂青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昂青才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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