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方福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福青罚金刑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地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方福青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方福青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青丹 审 判 员 尹嘉嘉 审 判 员 侯宇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梦婷 书 记 员 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