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其林台村艾家庄自然村南区。

被告:原根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庆与被告原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庆,被告原根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妻子看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原根生辩称,被告妻子2017年7月27日至9月29日在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曾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出院时,医院退还50000元,当时即返回原告10000元,只是没有收回借条。三年来,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借款,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妻子李爱玲(已故)系原告姐姐。李爱玲在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有欠条一张。2021年4月24日原告曾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2021年4月24日与被告谈话录音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已偿还原告该10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实为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原告提交的谈话录音亦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的事实,故原告诉请未超诉讼时效。综上,被告理应继续承担偿还该10000元的责任。原告诉请的利息及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原根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国庆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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