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托里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托里县非公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杨飞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
审理经过
关于托里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与杨飞勇、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兵09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托里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石材款79154.27元、违约金19788.5元,案件受理费1137元,合计100079.77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40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杨飞勇已履行5074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杨飞勇的执行;余款50741元,张勇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日三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第九师丽康园5栋151室)、有6辆车(2006新G12516奥迪牌、2010新A272V6奥德赛牌、2011新G44960金杯牌、2012新G44960东风牌、2013陆地巡洋舰3956CC越野车、2017年新GJ3688长安牌,以上车辆申请自愿放弃执行),无银行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土地、房产信息。
4、2021年2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住房公积金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5、2021年2月20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没有查询到被社保信息。
6、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至第九师新华路社区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托里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