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邸承淮,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杨成功,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邸承淮诉被告杨成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邸承淮于2018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邸承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邸承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邸承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