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广爱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双。

被告:杨立文,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广爱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爱农农资)与被告杨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武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立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广爱农农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农药款529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被告因家庭种植急需农药到原告处赊购农药,价款5290元,并于当日签订农药赊购合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杨立文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日,被告杨立文在广爱农农资赊购农药,共计5290元,双方签订农药赊销合同1份,杨立文在欠款人姓名处签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农药赊销合同1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立文在原告广爱农农资处赊购农药,并为原告出具5290元欠据,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杨立文未如约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2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立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杨立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广爱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立文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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