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游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13)城法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游书平应缴纳罚金3000元,游书平于2013年12月16日自动缴纳了2000元,余下1000元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游书平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游书平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临控,但未能实际控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236.3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除前述财产外,游书平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3.向游书平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作为附加刑,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游书平名下虽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因此案件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5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标的为1000元,执行兑现标的为236.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波 审 判 员 张 兰 审 判 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来 潇 书 记 员 艾莎莎